安康市林业局
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高层次
人才面试公告
按照《安康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公告》和面试工作安排,现将安康市林业局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资格复审和面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人员、时间及地点
1.资格复审人员:参加安康市林业局(安康市技术推广中心和安康市退耕还林工作站)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1)
2.时间:2023年7月1日(星期六),下午14:30-18:00。
3.地点:安康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3楼办公室(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82号)。
4.提供材料:所有考生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个人承诺书)及复印件、报名表(一式二份)、有效验证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打印)统一进行资格复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符合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同意报考证明,无同意报考证明的考生不能通过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后,市林业局在报名表上现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确认参加面试人员。
二、参加面试人员
报考安康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安康市退耕还林工作站专业技术岗位,经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
三、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安排:2023年7月2日
考生集合时间:2023年7月2日上午7:20
面试考试时间:2023年7月2日上午8:00
面 试 地 点:安康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2楼会议室(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82号)。
四、面试形式及成绩计算办法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计算办法为7名面试考官所赋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5名考官所赋分的平均值为考生所得分(保留两位小数,不实行四舍五入)。按照岗位招聘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面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进行加试,最终成绩以加试成绩为准。
五、注意事项
1.资格复审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都必须为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参加面试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及加盖市林业局印章的报名表。
3.参加面试考生须于2023年7月2日上午7:20集中报到,再次进行资格确认,查验身份证,7:30组织考生抽签。抽签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内,按缺考处理。
4.为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请参加面试的考生提前查询交通路线,安排好路途时间,注意交通安全,并按时到场。
5.请考生认真阅读《面试考生须知》(附件2)。
六、成绩公布和进入体检人员情况
面试成绩将在安康市林业局网站(https://lyj.ankang.gov.cn/)公布,按照与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环节。同时公告体检工作安排,请参加面试的考生注意查看有关信息并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联系电话:0915-3213118
附件:1.安康市林业局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2.面试考生须知
安康市林业局
2023年6月 26日
附件1:
附件2
面试考生须知
1.抽签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面试,按缺考处理。
2.考生应自觉关闭手机、平板电脑、带有通讯功能的手表、电子手环及其他通讯工具,按要求封存上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对在面试封闭区域内使用通讯工具的考生,按考试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3.考生按抽签号确定面试次序。严禁互相更换签号,否则,按违纪处理。
4.考生按面试次序依次入场面试。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面试前自觉在候考室候考,不得在候考室内随意走动、调换座位和离开候考室。面试时由引导员按面试次序号引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应保持沉着冷静,自觉配合主考官进行面试,面试中只介绍面试顺序号,不得介绍个人姓名、籍贯、就读院校、经历等状况,不得佩戴有可识别特征的饰物。考生没有听清试题时,可举手向主考官询问,也可查看试题题本。
5.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为10分钟,从主考官讲“现在开始”时计时。面试进行到第7分钟时,作第一次报时;面试时间达到10分钟时,作最终报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退出考场等候,待听取完面试成绩后,考生应签字确认,交回抽签号,按指定路线离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题本、草稿纸、笔带离考场。
6.考生应自觉保守试题秘密,不得在考点逗留,不得在考区大声喧哗、谈论考试内容,不得向他人传递面试信息或扩散面试试题内容。
7.考生必须遵守面试纪律。对于违规违纪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提供作弊器材或者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